世界上两个“东西”(统计学上叫做“变量”,无论是属性变量,还是连续性变量)之间可能存在“关系”,也可能不存在任何“关系”。在存在“关系”的情况下,它们到底是不是“相关关系”,或者更进一步的“因果关系”,还需要更为谨慎的推敲和验证。同样地,它们之间是否存在“适应关系”,如同人适应环境的变化、组织适应顾客需求变化,还需要有如下前提:一是“适应”的一方(或双方、各方)应该是“可以改变(调整)的主体”,如同个体、部门或组织一样;通俗地讲,至少其中一方主体应该是可调的,类似于“旋钮”,可动的,有能动性。二是存在“学习”或“学习过程”,个体对异国文化的适应过程就是一个学习过程,组织对环境的适应也是一个学习过程。
“劳动关系”和“技术进步”是“有关系”的,也是一种“相互影响关系”:技术引进、应用以及发展,影响了劳动关系双方互动的权力、力量以及心理契约;同样的,合作型劳动关系下,双方更可能促进技术的应用与发展。但是,这种“相互影响关系”是不是“相互适应关系”或“动态适应关系”?我认为不是这么简单。首先一个企业(或一个行业)技术引进和应用是要考虑企业(或行业)劳动关系状况的,即要适应组织(或行业)这种劳资环境,如同个体适应外国风俗习惯一样,这是适应的第一种形式,可以姑且称为“入乡随俗”。其次,一个企业(或行业)的某种技术引进与发展又会带来这个组织(或行业)劳动关系发生变化,如同个体的文化影响东道国个体或群体文化,使后者发生文化变迁和涵化,也就是你改变了环境。这是适应的第二种形式,可以姑且称为“引领变化”。但是,上面我们分析的“劳动关系”和“技术进步”之间存在适应关系的前提是:“技术进步”是主体,是可以改变的,是旋钮,如同人适应环境中的“人”,组织可以选择技术进步的结构、大小、引进时间;而“劳动关系”则是传统意义上的“环境”。相反,如果我们把“劳动关系”当做“可以调整的主体”,“技术进步”是“环境”,我们就很难说选择或改变“劳动关系”来适应“技术进步”,或者说,通过“劳动关系”来引领“技术进步”,至少因为“劳动关系”是一种状态,不能作为适应的“主体”。
因此,总的来看,“劳动关系”和“技术进步”是否是一种“适应关系”,就看你把什么看做“主体”,把什么看做“环境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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